发布时间:2024-06-17 17:36:03
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强制性审查以来,对勘察文件的本身质量、勘察技术人员素质的提高、勘察单位技术管理水平等都起到了很大的推进作用,对可能存在的工程隐患提前预警更是功不可没,但随着审查机构的增加、审查从业人员的增多、审查行业有市场化的趋势。行业内对施工图审查越来越多的诟病,作为从事30多年勘察工作、又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一名从业人员,有几点思考,与同行们共勉,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斧正。
一、图审制度的初衷是什么?图审到底审什么?
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从岩土专业角度看,我认为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包括以下:
1、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强条是必须执行的,但对于是否真正违反强条,则需要慎重对待,有些是明显违反强条,无话可说,有些则需要斟酌对待。
【案例1】 某工程存在上覆杂填土,由于需要全部挖除,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的正文中,没有把本层所做的动探试验、标贯试验统计表列出,只列出填土以下岩土层物理力学指标统计表,但在附件中列出杂填土的原位测试统计表。
审图认为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之3款(通规施行后,本条为一般性条文)。
勘察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及所有附图附件,附件属于勘察报告的一部分,上述意见列为违反强条属于错判。
【案例2】 勘察报告未明确抗震设防类别,只在分析评价及结论建议中,按照正确的抗震设防类别进行了抗震评价,给出了抗震设防参数。
图审认为,未单独明确拟建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违反《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23-2008第1.0.3条。
勘察专业的性质决定了有些技术条件是不能决定的,抗震设防类别是由设计确定的,本案例判定勘察报告违反本条太牵强。
小结:按照13号令及众多审查要点、文件编制办法,应根据工程需要有针对性进行勘察及审查。要求勘察报告面面俱到,把所有规范条文上的要求都描述一遍,图审逐条去扣规范条文甚至对条文的扩大解读;没有确切依据,只根据图审人员个人掌握的区域情况和经验,提醒是必要的,但给勘察报告提强条,似乎有违图审初衷。
勘察报告在风险分析提示时,应考虑得全面一些,既是对勘察从业人员也是对图审人员的保护。
2、地质资料影响结构安全性的指标、参数、结论与建议
影响结构安全的岩土指标包括分层的合理性:
如:DB37/5052-2015第4.2.9条第4款:对同一土层中相间呈韵律沉积,当薄层与厚层的厚度比大于1/3 时,宜定名为“互层”;厚度比为1/10~1/3时,宜定为“夹层”;厚度比小于1/10时,宜定为“夹薄层”。如何进行指标统计与是否进行液化判别?当土层为粉土或粉砂与粘性土互层且以粘性土为主时,是否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粉土和粘性土指标不应合为一层统计,在河流冲洪积平原区确实存在互层的情况,应特别注明并按照不利原则提供评价。浅基础液化判定初判时不能按土名判别,应按规范要求判定;若厚度皆小于0.50米无法分层,则应根据野外钻探及原位测试指标,确定岩土性质。
若黏性土夹粉土中的粉土厚度很薄(多为厘米级且不大于0.5m),其总厚度远小于1/2,这种土层可初步判为不液化;若粉土在粘性土层中富集成层且有一定规模,仍需进行液化判别,将粘性土层纳入上覆不液化层厚度统计,进一步判别时标贯及取样应在需在粉土中进行,承载力及变形参数应按不利条件提供参数等。
(1)重视夹层及透镜体的评价,如中密及密实状态的砂层、碎石层、含量高及成层的姜石,会对桩基特别是预应力管桩的施工产生很大影响。地基影响范围内软土夹层等会影响天然地基变形、强度、桩基摩阻力等,应予以重视。
(2)承载力、变形参数、桩基设计参数、基坑设计参数、液化判别、地下水和后压浆计算安全性指标、抗震设计参数、影响地基基础设计的特殊岩土试验指标(地基持力层为特殊性岩土)、深宽修正参数、软弱下卧层等没有问题,基本就不会影响结构安全。
(3)针对非活动性断层、地下埋藏物、稳定性、变形特征预测、无地表水体时评价其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等需要定性评价的内容,是否单列章节,则由勘察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和习惯进行,但内容应涵盖。
【案例3】 某旅游公园自来水管线工程,管径800mm,基底埋深3.00米左右。沿线地形平坦,勘察深度8~10米,自上而下地层:硬塑黏土厚约1.2~1.8米,全风化花岗岩(砂状)厚约2.0~5.0米,下伏强风化花岗岩。勘察深度内未见地下水,放坡明挖法施工。
图审专家认为第一层黏土,按照地区经验可能属于膨胀土,除常规指标外未提供膨胀试验指标,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1.11条之3款(通规施行后,本条为一般性条文)。
本工程是否需要膨胀性试验:管线基底在全风化岩土,上覆全部明挖后回填,即使膨胀性土,既不会对管线产生影响,又不会对基坑开挖产生危险,针对本工程而言,是否需要膨胀指标,尚需斟酌。
3、可能造成巨大浪费的措施建议等,属于勘察审查内容
从勘察角度,可能造成巨大浪费的措施建议不多,主要集中在基础形式建议、基坑支护建议、地下水抗浮建议及降水措施等。
(1)可以采用天然地基的建议地基处理、桩基;
(2)未见地下水、无汇水地貌条件建议采用止水帷幕;
(3)黄土标准中,在轻微湿陷性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湿陷量计算值小于或等于50mm的丙丁类建筑,建议中采用强夯、灰土垫层甚至采用桩基。
以上所列举的虽然安全但处理过度造成浪费,一般这种情况都是有不可明说的原因造成,图审可提出核查建议,无需强制要求修改。
【案例4】 某5层车间,框架结构,基底均布荷载120kPa。基底下土层为非自重湿陷性黄土(轻微湿陷、湿陷等级I级、fak=150kPa),其下为硬塑黏土。按基础埋深计,基底剩余黄土厚度0.8~1.0米,按此厚度计算,总湿陷量小于30mm。
勘察报告建议对此层黄土强夯或灰土垫层处理并需进行静载试验确定承载力指标。
图审意见:核查处理方案建议。勘察人员经与设计人员沟通,设计部门坚持处理,勘察回复后图审通过。
在建设单位更换项目经理后,项目经理属于较专业的人员,提出无需处理,让设计院变更设计方案,设计院把皮球踢回勘察单位,又找到图审机构变更,重新变更设计。
本案例勘察、图审均无责任,但若图审未提出核查意见,则另当别论,虽不影响安全,但严格来讲属于未考虑公众利益。
二、对规范的理解和解读不一致,如何处理?
勘察专业所需遵守的规范众多,国标、行标、地标越来越多,其实大同小异。好在有了通用规范,其他最终都是标准。但通规上的条文,看似简单,但解读起来很难。众多的专家、学者,解读起来,说法不一,也只是代表其个人观点。这其实也给从业人员很大的发挥空间,同时也存在更大风险。
本人的观点是:不迷信专家学者的个人解读。除明显违反通规的外,其他若涉及安全的需严格审查,不涉及安全和强条的,应与勘察人员充分沟通,与业内经验丰富的从业者、区域内图审专家沟通咨询。特别重视地质条件的区域性特点,尊重各地不同的经验和常规做法,毕竟地区性的经验是岩土工程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案例5】 某场地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三组,东半部场地类为Ⅲ类,西半部场地类Ⅱ类,整个场地同时勘察时提交一个勘察报告,特征周期如何取值?假如东、西部分期勘察,出具两个勘察报告,特征周期又如何取值?
图审认为,同一场地按不利原则采用同一场地类别。
个人意见,图审建议安全但不全面。不论是否分为一期、二期提供勘察报告,都应按照场地实际情况分区域进行评价;平面图上画出不同场地类别的界线,并分区提供相应的特征周期供设计人员取用,报告中可建议结构分割为不同的抗震单元;单幢建筑或单一的抗震单元(如设置有统一的大底盘地下室等)时,宜按最不利考虑采用同一场地类别。
三、勘察审查专家如何定位?
1、审查专家不是勘察报告的校核员,抓大放小,“大”即是强条、安全、公众利益,其他都是“小”。
2、放下身段,不要居高临下。行业内有很多经验丰富、水平高的从业者,所以多沟通少武断,尽可能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不宜提出一些可有可无的意见而忽视真正的事故隐患。
3、深入研究、学习规范条文,不延伸、扩大甚至过度解读规范,对发生的某些事故案例有清醒的认识,针对工程实际最重要。
【案例6】 某设置有地下室的勘察项目,勘察报告中,查明了含水层的赋存层位、富水性、渗透性及水力联系等状况,明确了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但未说明建筑工程的抗浮设计等级。勘察图审认为违反《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第6.1.9条之1款。
个人认为,勘察报告应提供场地水文地质复杂程度的划分、抗浮水位的建议值等,抗浮设计等级和抗浮设计水位采用值应由设计人员结合勘察报告及其他设计条件确定。若勘察进行前,委托任务书能明确则最好,但一般情况下,难以确定。这也类似于抗震设防标准勘察专业无法确定,需设计人员确定一样。
四、几点建议
1、抗浮水位:无论场地勘察深度内或地基影响范围内有无揭露地下水,勘察报告皆应进行抗浮评价。地下水埋深较大时,主要根据场地近年和历史最高水位及其变化规律、地下水补排条件及地下水年变化幅度、场地地形地貌的影响,特别对周边地势较高中间低洼的盆地、临近海边和地表水体的建设工程场地,地形地貌显示汇水面积较大且雨季瞬时大量降水可能汇聚的建筑场地等工况,应重视雨季降水对盆地的“汇水效应”和海水的潮汐作用对地下水位的影响,综合分析并进行评价。
勘察报告虽然提供了勘察场地建筑物抗浮设防水位建议,仍无法确保在项目施工期间、建筑物使用期间不会出现涉及“地下水”的责任事故。为保证建设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完成,保证勘察方的合法权益,厘清各方应有的法律责任,个人建议在勘察报告中增加以下技术建议及风险提示: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勘察报告所提抗浮水位有异议时,建议根据抗浮设计等级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或咨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供专项报告,以确定抗浮设计水位。
(2)建议施工期间,必要时在基坑外一定范围内设立地下水位监测孔,观测地下水位变化,及时提醒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并应有应急预案。
(3)建议严格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肥槽回填。基坑肥槽回填时,采用低渗透材料,分层夯实。
(4)基坑坡顶面硬化处理,坑顶采取截、排水措施、坡面应有排水措施,防止地表水、雨水倒灌基坑内。
(5)基坑工程采用降水井降低地下水位时,在基础施工尚未完工验收、上部结构荷载未全部加载前,不能停止降水。
2、基坑支护评价时,基坑设计参数应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14条要求:应提供三轴固结不排水剪或直剪固结快剪强度指标,不宜以地区经验提供建议值,否则有违《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6.2.3条第5款的嫌疑。
3、建筑场地抗震地段的划分,特别针对“软弱土、液化土,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古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如何划分抗震地段?
抗震地段划分时可以按建(构)筑物单体进行划分;抗规对抗震地段的划分有明确定义,对暗埋的塘浜沟谷等及软弱土分布地段,应划分为不利地段,跟范围和深度无关,跟后期建设的建筑物性质也无关;在按照建筑物单体范围进行抗震地段划分的前提下,建议对暗埋的塘浜沟谷等应划分为不利地段;对厚层填土地段,参考其他省市的通用做法,对单体建筑物范围内填土平均厚度大于3米,划分为不利地段。从勘察角度,建议勘察报告“按照勘察现状划分为不利地段,若经有效处理消除了不利因素,可以按一般地段进行抗震设计”。这样既符合勘察阶段的规范,也符合设计阶段的考虑。
4、摩擦桩变形参数:众多勘察报告在建议采用摩擦桩时,忽视桩端以下土层的各压力段的变形参数,仅提供E1-2,可能造成桩长过长,摩擦桩实际计算时,除单桩承载力需满足要求外,桩基础的沉降变形更应满足要求,所以需要桩端以下特别是20米以下土层的高压固结试验以取得不同压力区间的压缩模量值,若未做高压固结试验则无法提供《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5.5.6条Esi值,涉嫌违反《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6.2.3条第5款。
5、桩基础的地基均匀性是否需要进行评价?评价依据?评价如何进行?桩基础的均匀性应进行评价,依据是《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第4.1.11条第3款及《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第6.1.5条第1款。个人认为,桩基础的均匀性评价要点是针对变形和强度(承载力)两个方面,从桩侧土和桩端土分别分析评价:桩侧土的均匀性可以从桩侧土层的分布变化角度看,也可以从估算的单桩承载力(此时可以单看桩侧也可以看总的承载力)上看;桩端土的不均匀性分析同天然地基,这样既全面又合理。
6、勘察资质与勘察等级:众多乙级勘察单位,认为只要勘察等级为乙级的项目就可以承揽,实际上是错误理解《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本标准中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中针对乙级项目有四条,根据住建部资信专家针对工程项目规模和资质等级对应的权威解读,乙级资质只能承揽本表乙级、丙级工程,即需满足以下四条及丙级工程,大体上解读如下:
(1)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
无需解读,以上规范很明确。
(2)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① 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
本条需按照设计给出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确定,若设计给出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只能由甲级勘察单位承担,乙级单位做了则属于超资质。
② 中型深埋过江(河)地下管线、涵洞等深埋处理工程,高度<100m的高耸构筑物基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边坡高度<15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0m的土质边坡工程、其他工程中边坡高度<30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5m的土质边坡工程,中桥、中型立交桥,中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中型地下洞室、地下储库工程,中型基础托换、基础补强工程,Ⅱ级垃圾填埋场,三级工业废渣堆场;
③ 中型沉井、沉箱,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桩基、墩基,中型桥梁基础;
以上②、③条属于较明确的特殊工程,也有单位特别对高边坡、高耸构筑物等未加以重视。
(2)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
本条专指公路、铁路、石油等房屋建筑、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众多单位只重视勘察等级而忽视本表中其他条件,容易产生误解,特别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而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针对这一点,经咨询住建部资深专家确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只能由甲级单位承担。众多乙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甚至部分审图机构未加以重视,可能造成超资质承揽业务。所以勘察招投标文件、勘察任务委托书中明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相当重要。